7.3 纠倾法


7.3.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既有建筑物,其整体倾斜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倾斜值,并影响正常使用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纠倾:
1 湿法纠倾——主要为浸水法;
2 干法纠倾——包括横向或竖向掏土法、加压法和顶升法。
7.3.2 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纠倾设计,应根据建筑物倾斜的程度、原因、上部结构、基础类型、整体刚度、荷载特征、土质情况、施工条件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纠倾方案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7.3.3 在既有建筑物地基的压缩层内,当土的湿陷性较大、平均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时,宜采用浸水法或横向掏土法进行纠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纠倾施工前,应在现场进行渗水试验,测定土的渗透速度、渗透半径、渗水量等参数,确定土的渗透系数;
2 浸水法的注水孔(槽)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根据拟纠倾建筑物的基础类型和地基土湿陷性的大小,预留浸水滞后的预估沉降量。
7.3.4 在既有建筑物地基的压缩层内,当土的平均含水量大于塑限含水量时,宜采用竖向掏土法或加压法纠倾。
7.3.5 当上部结构的自重较小或局部变形大,且需要使既有建筑物恢复到正常或接近正常位置时,宜采用顶升法纠倾。
7.3.6 当既有建筑物的倾斜较大,采用上述一种纠倾方法不易达到设计要求时,可将上述几种纠倾方法结合使用。
7.3.7 符合下列中的任意一款,不得采用浸水法纠倾:
1 距离拟纠倾建筑物20m内,有建筑物或有地下构筑物和管道;
2 靠近边坡地段;
3 靠近滑坡地段。
7.3.8 在纠倾过程中,必须进行现场监测工作,并应根据监测信息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7.3.9 为防止建筑物再次发生倾斜,经分析认为确有必要时,纠倾施工结束后,应对建筑物地基进行加固,并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连续观测时间不应少于半年。
 
条文说明
7.3 纠倾法
7.3.1 某些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甚至某些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由于场地地基土的湿陷性及压缩性较高,雨水、场地水、管网水、施工用水、环境水管理不好,使地基土发生湿陷变形及压缩变形,造成建筑物倾斜和其他形式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裂缝和构件断裂等,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和安全。在这种情况下,解决工程事故的方法之一,就是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使地基过大的不均匀变形减小到符合建筑物的允许值,满足建筑物的使用要求,本规范称此法为纠倾法。
湿陷性黄土浸水湿陷,这是湿陷性黄土地区有别于其他地区的一个特点。由此出发,本条将纠倾法分为湿法和干法两种。
浸水湿陷是一种有害的因素,但可以变有害为有利,利用湿陷性黄土浸水湿陷这一特性,对建筑物地基相对下沉较小的部位进行浸水,强迫其下沉,使既有建筑物的倾斜得以纠正,本法称为湿法纠倾。兰化有机厂生产楼地基下沉停产事故、窑街水泥厂烟囱倾斜事故等工程中,采用了湿法纠倾,使生产楼恢复生产、烟囱扶正,并恢复了它们的使用功能,节省了大量资金。
对某些建、构筑物,由于邻近范围内有建、构筑物或有大量的地下构筑物等,采用湿法纠倾,将会威胁到邻近地上或地下建、构筑物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对地基应选择不浸水或少浸水的方法,对不浸水的方法,称为干法纠倾,如掏土法、加压法、顶升法等。早在20世纪70年代,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用加压法处理了当时影响很大的天水军民两用机场跑道下沉全工程停工的特大事故,使整个工程复工,经过近30年的使用考验,证明处理效果很好。
又如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兰化烟囱的纠倾,采用了小切口竖向调整和局部横向扇形掏土法;西北铁科院对兰州白塔山的纠倾,采用了横向掏土和竖向顶升法,都取得了明显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
7.3.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纠倾时,必须全面掌握原设计与施工的情况、场地的岩土工程地质情况、事故的现状、产生事故的原因及影响因素、地基的变形性质与规律、下沉的数量与特点、建筑物本身的重要性和使用上的要求、邻近建筑物及地下构筑物的情况、周围环境等各方面的资料,当某些重要资料缺少时,应先进行必要的补充工作,精心做好纠倾前的准备。纠倾方案,应充分考虑到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做到有对策、留余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7.3.3~7.3.6 规定了纠倾法的适用范围和有关要求。
采用浸水法时,一定要注意控制浸水范围、浸水量和浸水速率。地基下沉的速率以5~1Omm/d为宜,当达到预估的浸水滞后沉降量时,应及时停水,防止产生相反方向的新的不均匀变形,并防止建筑物产生新的损坏。
采用浸水法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纠倾,必须考虑到对邻近建筑物的不利影响,应有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一般情况下,浸水点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倍湿陷性黄土层深度的下限,并不宜小于20m;当土层中有碎石类土和砂土夹层时,还应考虑到这些夹层的水平向串水的不利影响,此时防护距离宜取大
值;在土体水平向渗透性小于垂直向和湿陷性黄土层深度较小(如小于10m)的情况下,防护距离也可适当减小。
当采用浸水法纠倾难于达到目的时,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因地、因工程制宜地结合使用,或将几种干法纠倾结合使用,也可以将干、湿两种方法合用。
7.3.7 本条从安全角度出发,规定了不得采用浸水法的有关情况。
靠近边坡地段,如果采用浸水法,可能会使本来稳定的边坡成为不稳定的边坡,或使原来不太稳定的边坡进一步恶化。
靠近滑坡地段,如果采用浸水法,可能会使土体含水量增大,滑坡体的重量加大,土的抗剪强度减小,滑动面的阻滑作用减小,滑坡体的滑动作用增大,甚至会触发滑坡体的滑动。
所以在这些地段,不得采用浸水法纠倾。
附近有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网时,采用浸水法,可能顾此失彼,不但会损害附近地面、地下的建、构筑物及管网,还可能由于管道断裂,建筑物本身有可能产生新的次生灾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用浸水法。
7.3.8 在纠倾过程中,必须对拟纠倾的建筑物和周围情况进行监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这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关键。一旦出现异常,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时间。
纠倾过程中,监测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物沉降、倾斜和裂缝的观测;
2 地面沉降和裂缝的观测;
3 地下水位的观测;
4 附近建筑物、道路和管道的监测。
7.3.9 建筑物纠倾后,如果在使用过程中还可能出现新的事故,经分析认为确实存在潜在的不利因素时,应对该建筑物进行地基加固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对纠倾后的建筑物,开始宜缩短观测的间隔时间,沉降趋于稳定后,间隔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旦发现沉降异常,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增加观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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